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派车制度。
(三)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四)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校办管理、总务负责加油办法。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可以在驾驶途中加油。
(五)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校办公室统一印制《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校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六)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校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 调度与使用
(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 用车范围: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三)用车流程:
1.用车预约。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校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四)车辆租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
三、维修与保养
(一)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二)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三)车辆需要维修,驾驶员要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办公室申请维修。办公室按照申请,填报维修申请单,向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
(四)车辆必须到单位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件或在非指定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二)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每半年或每年统一结算一次。
(三)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ETC结算,由办公室定期结算,原则上不接受司机凭收费凭证报销。
五、驾驶员管理
(一)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月每辆100元。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二)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三)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四)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五)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予以调离岗位处理,如为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解聘辞退。